國內外承包工程項目由于工程合同金額較大、條款復雜、施工時間較長、專業化分工要求較高,為確保工程如期順利完工,一般總包商會將工程按照特點分為幾個部分,然后找專業度契合度高的分包商分別去完成,并分別與相應的分包商簽署分包合同。工程合同一般在執行過程中均要求開立保函,本文意在對銀行在上述總分包合同下開立保函的實務進行解析,便于企業在商務合同條款擬定中作為參考,更好的滿足企業的利益。 一、“玩轉”總分包——銀行保函
銀行保函的應用非常廣泛,類型眾多,本文主要介紹工程類銀行保函,包括投標保函、履約保函、預付款保函、民工工資保函、質量保修保函等,是保證工程商務合同順利進行的工具。大型工程招標一般對施工企業的資質、資金實力、口碑等具有較高的要求,中標的企業一般為當地建筑工程龍頭企業,但是限于業主對工程效率的要求及自身專業分工的需求,很多總包商會將工程分解,分配至自己的子公司或者其他承包商承接,總包商對工程質量進行總控,保證到期按時向業主交工。相較于業主-承包商模式來講,上述總分包模式對銀行保函的需求量更高,銀行審核的要點也較多,實務中應對各種情形應如何開立保函非常重要。
此種模式,分包商直接跳過總包商直接申請開立保函至業主,此種模式產生的原因多為一些總包商會分包至自己的子公司,自身只是作為一個總包方與業主簽訂總包合同,后續分包的保函辦理均由分包商直接對接業主。這種情況下,整體保函業務風險較高,由于分包商與業主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,增加了基礎合同糾紛的可能性,或可導致保函申請人以被擔保人/受益人非合同當事方為由對索賠進行抗辯,或主張違約由總包商造成、而非自身原因等對索賠進行抗辯。從實務角度來講,銀行不建議采用上述模式處理保函,原則上不予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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